远离诈骗,识别非法金融广告

2021年03月09日  【来源:企宣部】

金融广告活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在方便人们获取信息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可以利用人们的行为习惯,通过各种渠道平台投放非法金融广告,误导金融消费者购买不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甚至通过吸引眼球的广告内容诱骗金融消费者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金融消费者在面对各类金融产品时,也要擦亮眼睛、提高防骗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知风险、知投向,避免盲目投资和冲动交易,承担正常的金融交易风险,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莫被非法金融广告所蒙蔽。

 

 

一、假借P2P之名,通过高利率”“低门槛”“保本保息等宣传标语吸引大量投资,实际上吸收的资金直接进入平台账户形成资金池,将资金置于极大风险之中,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款就无法兑现。而真正的P2P平台仅是信息中介机构,投资款直接匹配给借款人,平台不得形成资金池,更不得承诺保本付息。

 

二、以私募基金为名,但违反私募基金募资规定,不设投资门槛,不限投资人数,公开宣传销售,将投资款置于极大风险之中,资金安全难以保障。而真正的私募基金产品仅针对合格投资人,对投资人数、投资人净资产均有严格要求,且禁止公开宣传。

 

三、开设投资管理公司,宣称有专业操盘手可以代为操作期货、外汇、贵金属等交易,承诺本息安全,欺骗投资人在交易平台上开立账户后交由不法分子代为管理,不法分子借此集中投资款进行大额资金操盘或挪作他用,置资金安全于不顾。

 

四、对外宣称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列明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以此证明具备相关资质,从而诱骗投资人放心投资。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吸储等金融业务必须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查方能核发许可证,金融广告主投放的金融广告内容必须与其所取得金融业务资质在形式及实质上保持一致。金融消费者应明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与从事吸储根本不是一回事。

 

五、不法分子利用疫情期间部分群众无法正常出门工作的情况,在论坛发布足不出户、工资日结、报酬丰厚等刷单广告,实施网络刷单诈骗,引诱受害人刷单付款后,拒不退款,骗取钱财。面对这类返利等字样的信息或广告,不轻信,不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不为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洗钱便利,以免自己的信用记录因他人违法行为受损。

 

六、以移动商城”“自选超市等名义,承诺消费者在向不法分子控制的账户内充值一定金额后,即免费赠送米、油、面等日常用品甚至所谓的高档营养品,一定期限后再返还充值款。究其本质,就是假借销售货物的非法集资。

 

七、设立多家空壳公司,形成所谓的集团公司。通过租用核心商业区高档商务楼,以网络、媒体甚至明星代言等方式进行宣传,营造高大上的假象,实质上以资产管理、投资理财等为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金融广告不能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一旦遇到须警惕!

 

八、以提供资产增值服务等名义,设置一定的投资金额标准来吸收投资人,并承诺回报。同时,还鼓励投资人拉人头入会投资,根据吸收的会员情况,向投资人支付人头费,最终形成金字塔式传销模式。

 

九、打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旗号,宣称投资人投入资金即可成为公司合伙人,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手段颇具迷惑性。事实上,投资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并不享有和履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仅仅处于普通投资者的地位,根据约定到期赎回本息。这种行为仍然是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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